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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什么情况下可以更(撤)换教职工代表?

2018年10月09日 16:20  (点击次数:

 

在什么情况下可以更(撤)换教职工代表?

 

答:教职工代表要对选举单位的教职工负责。选举单位的教职工有权监督或更(撤)换本单位的代表。代表在任期内出现下列情况可以更(撤)换:

 

(l)违法犯罪,受到刑事处分;

 

(2)停薪留职,离开学校;

 

(3)长期出国、外借、病假、事假等,不能参加教代会活动;

 

(4)经常无故不参加教代会活动。

 

更(撤)换代表,由代表团(组)先写书面报告送校工会,说明更(撤)换代表的姓名及原因,经校工会调查核实同意后,再按民主程序进行。经原单位全体教职工会议讨论并表决,过半数同意统一有效。允许被更(撤)换者到会申辩。

 

违法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代表,应立即取消其代表资格。

 

代表资格撤销后造成的代表缺额,可按民主程序补足。撤销和补选代表结束后,由代表团(组)将工作情况书面报告校工会。经代表资格审查后,张榜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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