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分会:
为进一步活跃教职工业余文化生活,更好的规范和指导教职工协会(社团)开展活动,推动群众性文体活动健康、文明、有序发展,共同营造和谐健康的校园文化氛围,经校工会研究同意,对《河南科技学院教职工协会(社团)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予以印发。
附:河南科技学院教职工协会(社团)管理办法(修订)
河南科技学院工会委员会
2019年5月5日
河南科技学院教职工协会(社团)
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河南科技学院教职工协会(社团)(以下简称“协会”)是教职工为丰富和活跃业余文化生活,陶冶情操,加强交流,自愿结合起来的群众组织。为加强对协会的管理和指导,依据国家及上级有关部门的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250号令发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总则第三条规定,在本单位内部活动的团体不属于民政部门申报登记范围,不具备法人资格,是校内教职工自愿组成,由校工会批准、管理,并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群众团体。
第三条 教职工协会,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学校有关规定,遵守公序良俗。在宪法、法律以及所允许的范围内,通过开展思想性、学术性、娱乐性、趣味性等形式多样的文娱体育活动,陶冶教职工的情操,增强教职工的体质,促进学校精神文明建设,建设和谐的校园文化。
第二章 协会的设立与撤销
第四条 申请设立教职工协会,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成员必须是校内工会会员;
(二)有规范的章程;
(三)有协会名称及符合开展活动要求的组织机构;
(四)有开展活动的基本条件和经费。
第五条 协会章程应注明下列内容:
(一)协会的名称、宗旨和性质;
(二)协会活动的内容和形式;
(三)协会的经费来源和使用原则;
(四)成员资格、权利和义务;
(五)组织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六条 符合条件的协会应向校工会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一)成立协会的申请报告(书面);
(二)协会的章程;
(三)协会的组织机构、负责人及成员名单、基本情况;
(四)协会有会员20人以上;
第七条 协会自批准之日起成立,在章程范围内正式开展活动。未经校工会审批成立的协会不得在校内开展任何活动,也不得以河南科技学院协会的名义对外开展任何活动。
第八条 教职工协会因下列原因之一,校工会应予以撤消和不予承认:
(一)违反宪法、法律和校纪校规;
(二)一年内未开展任何活动;
(三)未经批准擅自成立。
第三章 协会会员及负责人的条件、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 参加教职工协会的条件:
(一)必须是校内工会会员;
(二)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爱国爱校;
(三)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四)承认协会章程,服从协会领导;
(五)履行协会规定的各项义务。
第十条 教职工协会负责人由协会成员民主选举产生,并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热爱教职工协会工作,乐于为教职工服务,具有无私奉献精神;
(二)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和协调能力;
(三)公平、公正,廉洁自律。
第十一条 教职工协会成员享有的权利:
(一)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有权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有权监督协会管理及资金使用情况;
(四)有权向协会负责人提出建议和意见。
第十二条 教职工协会成员必须履行的义务:
(一)执行协会的决议和决定;
(二)按时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完成协会交给的任务;
(四)按时缴纳会费。
第四章 协会活动
第十三条 各协会应积极开展活动,每年向工会按时提交年度活动计划和年终工作总结。
第十四条 协会在组织大型活动或多个协会联合活动之前,须向工会提出申请(包括经费预算),经同意后方可实施。活动结束后,协会负责人必须向工会进行总结汇报。
第十五条 协会与校外单位或团体进行联合活动的,事先须征得工会同意,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十六条 协会不得开展任何以赢利为目的的商业性活动,也不得开展超出其宗旨的活动。
第五章 协会经费
第十七条 协会的活动经费,原则上自行筹集。包括:会员的会费、社会赞助、工会资助等。
第十八条 协会应建立经费收支帐目,并有专人负责,定期向会员公布帐务,听取意见,接受监督。
第十九条 协会经费主要用于日常活动开支、购买必要的活动器材等;比赛服装的购置;活动场地租赁及其他相关费用。
第二十条 协会承办校工会在校内的比赛活动时,承办费按照校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二十一条 协会代表校工会参加市级以上比赛活动,费用由校工会资助。
第二十二条 协会参加市以上各类比赛,须有相关文件通知,向校工会提出申请,经校工会同意后视情况给予一定资助。参加本市比赛时,教练、领队、队员每人每次(天)补助100元,参加省级比赛每人每次(天)补助150元。各协会活动补助每年不超过2次。比赛报名费、交通费自理;各协会在本校内自行开展的各种活动,校工会不予资助。
第二十三条 协会经校工会同意,参加省、市组织的比赛,荣获个人、团体前三名或一、二、三等奖,校工会将给予一定的奖励。原则上个人第一名或一等奖省级奖励300元,市级奖励200元,团体第一名或一等奖省级奖励1000元,市级奖励800元;个人第二名或二等奖省级奖励200元,市级奖励150元;团体第二名或二等奖省级奖励600元,市级400元;个人第三名或三等奖省级奖励150元,市级奖励100元;团体第三名或三等奖省级奖励400元,市级奖励200元。其他奖项校工会可给予精神奖励,不再进行物质奖励。
第六章 协会管理
第二十四条 工会对协会有指导和管理义务。工会可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协会负责人会议。
第二十五条 工会对违反规定的协会,有权给予批评。协会有下列情况之一,工会可责令其停止活动,进行整改。
(一)无正式负责人;
(二)活动范围和内容与协会宗旨、章程相违背;
(三)不接受工会及相关部门的规定和指导;
(四)财务收支混乱或出现较大差错;
(五)主要成员有违法乱纪行为;
(六)成员盗用协会名义私自参加(开展)活动;
(七)出现其他应予停止活动、进行整顿的情形。
第二十六条 协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解散时,可以自行解散,并报工会备案。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校工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