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工字[2019]14号
根据《河南省总工会关于印发<河南省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的通知(豫工文〔2018〕15号)和《河南科技学院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办法》(院工字[2019]13号)精神,结合我校工作实际,经学校第八届工会委员会研究,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文体活动支出
校工会开展文体活动应坚持精神鼓励为主、物质激励为辅的原则,全校性的文体活动设置奖项的,奖励范围不得超过参与人数的三分之二。团体奖标准:篮球、排球、足球等比赛,第一名1500元,第二名1200元,第三名1000元,第四名700元,第五名650元,第六名600元,第七名550元,第八名500元。羽毛球、乒乓球等团体奖,第一名1000元,第二名700元,第三名500元,第四名450元,第五、第六名400元,第七、第八名350元。个人奖励标准:一等奖 200元以下的奖品,二等奖100元以下奖品,三等奖80元以下奖品。 为增强广大职工对工会组织的认同感和归属感,对不设置奖项的文体活动,可为参与教职工发放价值不超过50元的纪念品。
田径运动会个人项目和集体项目奖励按照积分制进行奖励。
各基层分会组织的文体活动比赛, 获奖人员应控制在参与人员三分之二以内,奖励标准不超过校工会奖励标准的二分之一,不设奖项的活动可为参加人员购置50元以内的纪念品。 所有奖品或纪念品由分工会购买、发放,并按财务制度要求报账。
基层分会日常活动及组织比赛,要考虑群众性的特点,不宜购置高档器材。
校工会组织参加上级工会统一组织的教职工文体活动,可根据活动要求购买一次服装,标准不得超过500元(含鞋);各基层分会参加校工会组织的文体活动确须购买服装的,每两年每人限购一次,标准不得超过300元(含鞋);外聘的裁判员、评委、教练的劳务费支付标准为每半天不超过400元;文体活动在节假日期间举行的,参加人员(包括不超过参加人员10%的工作人员)可按照每天不超过100元的标准予以补助。
工会组织会员开展教职工新年联欢会,可购买适当的干鲜水果等食品,并可参照不设置奖项的教职工文体活动为参演人员发放适当的纪念品(不超过30元)。
各基层分会可用会费组织会员观看电影、文艺演出、体育比赛、开展春游秋游,会费不足部分可以用基层分会经费适当弥补;组织会员春游秋游,应当日往返,不得到有关部门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开展春游秋游活动;春游秋游如有需要,可开支交通费,安排一次工作餐,工作餐标准一人一天不得超过50元(不得以现金形式发放),不得开支景区门票费、导游费、补贴费等。
基层分会或协会承担校工会主办的文体活动时,给予承办费每次1000--1500元。
二、教职工的慰问支出
校工会每年为工会会员发放150元生日蛋糕券一张;工会会员退休,基层分会给予不超过800元的纪念品。
工会会员生病住院,基层分会可以探望并给予不超过300元慰问品。
工会会员因重大疾病住院或女职工因妇科疾病手术住院,校工会可以慰问并给予不超过500元的慰问品。
三、送温暖、困难帮扶支出
工会会员本人及家庭因重大疾病、意外事故、子女升学等原因致困时,校工会给予困难会员适当慰问。因重大疾病住院或女职工因妇科疾病手术住院,经本人申请,校工会可给予不超过1000元慰问金;工会会员去世时,可以给予不超过2000元的慰问金,其直系亲属(限于配偶、父母、子女)去世时,可以给予不超过1000元的慰问金。
重大疾病范围:重大疾病是指医治花费巨大且在较长一段时间内严重影响患者及其家庭的正常工作和生活的疾病,一般包括:恶性肿瘤、严重心脑血管疾病、需要进行重大器官移植的手术、有可能造成终身残疾的伤病、晚期慢性病、深度昏迷、永久性瘫痪、严重脑损伤、严重帕金森病和严重精神病等。
四、评选表彰先进集体和个人支出
工会每年对工会先进集体、女工先进集体、优秀工会干部、优秀会员、文明家庭等进行评选表彰,表彰人数控制在单位会员总数的10%以内,以精神鼓励为主,可给予适当的奖金或奖品。工会先进集体奖励1000元;女工先进集体奖励500元;先进个人可发放不超过200元的奖品。
五、职工教育支出
校工会组织的培训可以根据情况评选优秀学员,对优秀学员的奖励应以精神鼓励为主、物质激励为辅。奖励范围控制在学员总数的10%以内,奖励标准每人不超过200元。校工会组织的培训授课人员酬金标准按有关部门规定为准。
六、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未尽事宜由校工会负责解释。